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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家日本车企因价格垄断被罚12亿

lisa 发表于2014/8/20 15:40:05 日立电装日本车企12亿

压铸周刊(2014年8月20日 北京)就12家日本企业在我国实施汽车零部件及轴承价格垄断案终有定论。国家发改委今日宣布,其已对日本住友、精工等12家汽车零部件及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罚款12.35亿元人民币。这是我国反垄法实施以来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。

国家发改委称,经查实,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,日立、电装、爱三、三菱电机、三叶、矢崎、古河、住友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,以最有利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零部件订单,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,互相协商价格,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以实施。通过价格协商获得订单的涉及中国市场的产品包括起动机、交流发电机等13种。这些零部件用于本田、丰田、日产、铃木、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。

2000年至2011年6月,不二越、精工、NTN、捷太格特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,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,讨论亚洲地区乃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、涨价时机和幅度。并按照这些信息,实施了涨价行为。

12家日本车企违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。除了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证据的日本日立、不二越两家企业外,其余十家企业根据情节轻重,处以2013年销售额4%到8%不等的罚金。

国家发改委要求,涉案企业立即根据中国法律对销售政策和行为进行整改,对公司全体人员进行反垄断培训,采取实际行动,消除过去违法行为后果,主动维护竞争秩序,并惠及消费者。

就此处罚决定,本刊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。专家表示,日本车企通过价格垄断在中国市场牟取高额利润由来已久,由于其掌握汽车核心部件制造技术,亦因此掌握定价权,通过这种违规的方式,有的零部件可获取高达10倍以上的利润。发改委的此次反垄断调查将有利于恢复市场竞争秩序。

《反垄断法》第十三条——

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:(一)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;(二)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;(三)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;(四)限制购买新技术、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;(五)联合抵制交易;(六)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。本法所称垄断协议,是指排除、限制竞争的协议、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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