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,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,推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。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,近日联合印发了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》(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。 《暂行办法》共八章、三十六条,对再制造企业规范条件、旧件回收管理、再制造生产管理、再制造产品管理、再制造市场管理、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。 《暂行办法》明确再制造企业是再制造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,对再制造企业的内部质量管理、产品设计、生产工艺、质量检验水平及技术装备、环保设备作出了规范性要求。 其中,《暂行办法》规定再制造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 一是要具备拆解、清洗、制造、装配、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能力; 二是要具备检测鉴定旧零部件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; 三是要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,并满足相关废物处理等环保要求,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; 四是要建立并执行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; 五是要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,包括产品质量性能、售后质保、标识使用等; 六是开展再制造的产品类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; 七是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此外,国家鼓励现有再制造企业提质升级、集聚发展,提升产业化、规范化水平。鼓励再制造企业开展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。再制造企业应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,提升管理水平。 来源:中国经济网 |